攀枝花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缴费费率:各级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全额征收。各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其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从用人单位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
(二)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生育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四)用人单位职工在节育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节育津贴。
本条第(一)、(二)项待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
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节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生育假期天数或节育假期天数。按办法计算的生育津贴或节育津贴若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