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无房户;
(二)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五)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没有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以列入申请范围;
(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九条 鼓励农村村民原基改建住房,确因第六条原因需新占地建房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尽量占用集体未利用地和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格控制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 使用宅基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