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攀枝花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新政策2018-07-12王新老师

攀枝花,四川省地级市,市辖3区2县(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据了解,《攀枝花市仁和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仁和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国土资发〔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仁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钒钛园区和仁和区城市控规区及采空移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的,用于建造住宅(包括寝室、堂屋及粮食堆房、厨房、厕所庭院等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户籍人员。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片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建房用地查处工作。区规划、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查、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的复耕和制止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及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点宅基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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