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8号)和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三种方式:
1.货币(现金)安置: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补偿标准按项目征收安置办法确定。
2.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是指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价格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政府(或委托征收人)按协议支付购房款。
搭建的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房源信息。
(2)明确建设标准。
(3)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不同地段多家企业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该房源应比同地段其他普通商品住房质量优、配套全、环境好、价格廉。
(4)通过多家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明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5)在平台以外楼盘购买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的价格超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3.政府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不同地段统一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来安置被征收人。购买存量住房:(1)优先选择政府(或委托国企)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市审计局价格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2)购买市场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房源,明确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