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8-12李一老师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

1.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根据宝鸡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县区上报项目和市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编制棚改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列入省级计划后实施,确保项目落到实处。

2.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征收办、投资(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简化程序,限期办结相关手续。重点是办理开行放款所需的“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和支款所需的“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并主动和银行对接,完善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协议。凡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加快办理土地预审。

3.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省级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宝政函〔2011〕56号)执行。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部门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予以缓交,由市住建局负责,待专项资金或贷款到位后一月内按规定缴纳。

二、收储存量住房(含二手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一)购买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住房直接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配售按照《宝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执行。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可采用共有产权的方式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

(1)政府和保障对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产权。政府拥有保障房标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产权按照“宝市住建字〔2014〕239号”文件执行。

(2)房屋单价以实际购买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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