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市城区江北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包括江北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目前,市江北城区符合类似情况的棚户区共87.6万平方米、12464户,力争利用5年时间,将其基本改造完毕。其中2011—2012年全面启动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和零星危房改造;2013—2015年完成零星棚户区改造,并按棚户区总量的90%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具体改造任务和计划如下:
1、2011年启动改造40万平方米,其中改造地块29宗,改造面积23.2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934户;
2、2012年改造地块24宗,改造面积30.6万平方米,改造户数3982户;
3、2013年改造地块16宗,改造面积12.3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113户;
4、改造地块11宗,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788户;
5、2015年改造地块5宗,改造面积14.3万平方米,改造户数236户。
二、责任主体
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其进行项目统筹申报,并在市棚改办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江北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武陵区政府委托的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棚改公司或通过土地(项目)招拍挂方式参与棚改工程的其他房产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主体。
三、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棚户区改造采取四种方式:
1、维修完善型改造
实行维修完善改造的范围:是指建筑物整体情况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政府组织实施。建筑物的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道路、给排水、路灯、绿化、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2、自筹共建型改造
实行自筹共建的范围:是指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地块周边没有扩展空间,不宜成片改造,周边间距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棚户区。
实行自筹共建的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征得相关单位和业主同意后,由单位、业主委托市棚改公司或有资质的房产开发公司按程序组织立项、报建和建设。改造过程中,市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由原业主自己出资的,原业主拥有全部产权,由单位、业主共同出资兴建的,按出资比例拥有共同产权。
3、兴建公共设施型改造
实行兴建公共设施改造的范围:是指因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需要以及受空间限制,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有关城市专项规划确定。
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棚改公司受委托进行立项、改造、建设。个别项目可由市棚改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
4、整体搬迁型改造
实行整体搬迁改造的范围:是指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员较多,建筑物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实施项目点:由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根据各项目点的实际情况结合武陵区政府的意见确定。
具体改造办法: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市棚改公司负责立项、报建、建设与营销,资金通过融资和市场运作方式解决。改造过程中,按住房总量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列入武陵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统计,由武陵区政府安置保障对象居住。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市旧房,经社区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市棚改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四、征收补偿与搬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棚户区改造为公共利益,对有关房屋可实行征收。武陵区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由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市房管局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武陵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陵区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和搬迁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棚改的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
征收补偿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改公司筹集,专户存储征收部门所设账户。
征收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制定。
五、项目改造操作程序
1、武陵区政府和市棚改公司签署棚户区改造工作委托书。
2、根据武陵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公司意见,经市棚改办和市规划局审查,市棚改公司备齐资料后报市发改委立项。
3、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改造范围的拟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4、市棚改公司根据立项批文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棚改公司。
5、武陵区政府组织办事处、征收事务所或可承担征收补偿的单位实施征收补偿搬迁工作。市棚改公司凭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其资金用于征收补偿、搬迁和建设。市财政给予区政府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支付给区政府用作征收搬迁工作经费。
6、项目征收补偿完毕后,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其搬迁安置腾地成本纳入该宗土地的出让成本。
7、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挂牌招拍。如市棚改公司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由其组织改造、开发、建设、安置、销售;如未摘牌,则由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组织改造、开发、建设、安置、销售。根据市棚改公司前期工作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计入土地成本。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加强配合,落实责任。江北城区的棚改工作由武陵区政府负责。市棚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点指导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棚改公司是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其受武陵区政府委托负责江北城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建设、营销、投融资、项目招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固定相关责任人,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4、加大搬迁力度。武陵区政府负责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积极落实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采取鼓励货币补偿,选择标准安置户型,奖励提前搬迁,困难救济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结合的措施,积极做好搬迁工作,落实搬迁启动资金和征收搬迁工作经费。街道(乡镇)、社区根据区政府的安排,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组织专门班子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保障房安置和有关矛盾的处理等工作,落实维稳责任。
5、强化监督检查。市区棚改工作机构对江北城区棚改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管,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部门加强对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部门对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检查。实行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6、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发挥广大市民,尤其是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项,要及时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