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5.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
6.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划拨给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组织进行改造;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2)属地政府接收的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零星棚屋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屋和D级危房,完成拆迁后由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土地招拍挂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二)财税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市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部分;
(2)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
(4)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