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市属改制企业未进行移交的棚改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三)城中村改造。宝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宝工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市城建投已申报实施的项目,市城建投为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四)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屋改造。国家直管公房危旧房屋的综合整治,市房产局为责任主体;其它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五)国有独立工矿区、林区、牧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市属管理单位坐落在三区范围内的,其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六)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建投、宝工区要十分注重重点棚改项目,集中精力突出办好示范项目。所有示范项目必须在2016年春节前完成征地拆迁,实现净地出让,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示范项目建筑工程。
(七)重点棚改项目、示范棚改项目责任表附后。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报批。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年度计划,并提供征收安置方案、规划设计方案、资金测算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组织实施。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审批的项目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验收结算。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建投、市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市城建投与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五、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3.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场、牧场、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时,职工需要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