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
2.组建市级统贷平台。由市城建投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
3.各责任主体经审批,可以成立棚改公司。
4.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5.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对由经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由三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市、区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盈亏。
6.三区政府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要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投资回报。
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项目合作、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8.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投资金额每年不高于5%的利润,由责任主体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具体回报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9.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件精神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10.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11.支持三区在市政府制定支持政策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三)涉征政策。
1.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大力推行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安置实行补贴。
2.依法征收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统一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如按照城市规划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时纳入招拍挂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