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4.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5.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燃气、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
(四)安置房优惠政策。
1.棚改安置房的价格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棚改安置房中的公租房用于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对象。
棚改安置房中的产权调换房,原被征收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的,在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注明;原被征收房屋属于完全产权房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3.安置房筹集模式。
(1)政府组织安置房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统筹建设安置房,定向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对象。
(2)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项目实施单位可原地或异地建设安置房。
(3)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腾地挂牌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凡具备成栋或成单元配建条件的,应配建一定数量的棚改安置房,用于项目所在区棚改征收工作所需房源的调配。
(4)支持购买商品房。支持、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购买的商品房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综合验收合格;二是无地产债权债务纠纷。
(5)安置房房源由市房产局负责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