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工作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精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应争尽争,满足建设需要。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应保尽保。
(四)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11〕327号)精神,符合相关规定范围的棚户区改造中的新建民用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在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供电工程费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五、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从理顺体制、拆除违建、拟定方案、风险防控、做好确权、依法征收、合理补偿7方面入手,做好我市房屋征收工作。
(一)理顺工作体制。对全市各县区房屋征收机构名称、级别、隶属关系等进行统一规范,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征收工作统一、规范运行。
(二)依法拆除违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处理,认真履行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违法确认、实施拆除、绿化美化、土地恢复、检查验收等程序,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维护社会公平。
(三)制定征收方案。根据征收地块实际,科学制定征收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征收工作。
(四)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五)依法进行确权。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房屋确权联合小组,依法实施确权,保证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