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浙江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4)

新闻发布2018-06-20李一老师

(1992年4月23日省政府发布,1994年12月19日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原使用人是指房屋拆迁前已取得该房屋合法使用权的人。本细则所称原所有人是指房屋拆迁前已取得该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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