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013年消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屑并驻市各单位: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形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和房屋安置,拆迁人以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 市政工程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编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提供房源信息。
第六条 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必须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因资金周转问题需将补偿安置资金分期到位的,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订立协议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款额、安置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五)货币补偿款、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货币补偿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币补偿款额=货币补偿基价×(1+地段调节系数)×楼层调节系数×结构调节系数×应补偿建筑面积
非铺面房屋货币补偿款额不计算楼层调节系数。
非住宅(铺面除外)房屋不计算地段调节系数。
货币补偿基价见附表(一),地段调节系数见附表(二)。楼层调节系数见附表(三),结构调节系数见附表(四)。
货币补偿基价可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应补偿建筑面积,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费用:
住宅搬迁的,付给搬家费、迁移费、误工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非住宅搬迁的,付给货物(设备)搬运迁移(安装)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上述各项安置费用的标准以及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设立帐户存人补偿款,并将单据交付被拆迁人。
交付单据时,拆迁双方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提现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主动配合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应列入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安置款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或拆迁当事人已签定协议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附表(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价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