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柳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政策改革2018-06-17李一老师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印发《柳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辖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监察、信访、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事项进行拆迁调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调查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发出房屋拆迁调查通知。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