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怀化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政策改革2018-06-14王华老师

怀政办发〔2014〕2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月2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3日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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