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