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闻发布2018-06-13三水老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范》已经2011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对确定实施征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下发项目批准文件,市规划局出具征收蓝线和符合城市规划的确认文件、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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