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造、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称拆迁管理工作机构),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拆迁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