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淇滨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范围及要求
1.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区对各乡(镇)、办事处实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按照7000元∕亩补偿标准支付,除有合法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厂矿企(事)业单位、区级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林外,原则上多不退、少不补。
2.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补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认定后,作为确定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据。中介机构从区政府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
3.经区级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的用材林、经济林、苗圃、花卉等补偿,参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4.凡未经区级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土地、农业等管理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挖形成的地上或地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负责无偿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经区级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临时用地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并向乡(镇)、办事处交纳临时用地恢复土地原状保证金。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的,乡(镇)、办事处应如数归还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者,依法由临时用地单位依照协议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