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4〕48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第三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4〕48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
算。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