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潍坊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政策改革2018-08-30李天扬老师

发文单位:潍坊市政府

文  号:潍政发[1992]1号

发布日期:1992-1-1

执行日期:199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尚未设房地产管理局的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主管部门。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设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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