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政策改革2018-08-30王新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规范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对于存在资金、技术、市场等瓶颈制约,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出资引导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允许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对于充分竞争、完全市场化的领域,不得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确需政府支持的,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来补助。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基金按照“明晰定位,统一归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程规范,防控风险”的原则运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产品提供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六条严格界定财政专项资金与政府性投资基金的边界,政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全部通过政府性投资基金来运作,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技术改造、基础科技研发、淘汰落后产能、缓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并且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者间接补助的方式,不进行股权投资。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合理设计基金方案、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等,充分发挥基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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