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规章制度2018-08-30王新老师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小编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同时,还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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