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以下是关于意见稿全文,欢迎提供相关意见!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