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规章制度2018-08-30李天扬老师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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