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亮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8-18王新老师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出席会议。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二十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要求,紧密结合广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徐少华强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准确把握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内容,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条例亮点

●骗取社保金最高处5倍罚款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按时缴社保费将重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格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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