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产业类专项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压缩规模或实行零增长,并探索实行政府性投资基金(简称“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目前,各部门、各行业都在纷纷申请设立基金,亟需从源头上加强管控、规范运行、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作为财政支出的创新工具之一,政府性投资基金往往能“花小钱办大事”,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融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洪流中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也要防止出现政府性投资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一哄而上、效能不高的问题。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强调,要以明晰定位划清界限为导向,以构建科学的治理结构为核心,促进政府引导基金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带动社会资金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强调,划分股权投资与专项资金的边界,避免对企业和市场造成不合理干预;严控基金数量,坚决防止基金一哄而起。
如何既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又规范政府性投资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4月下旬出台《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预〔2016〕30号,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3条,对基金设立、运行、退出、风险防控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本报今天予以解读。
1政策导向
1、基金定义
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两大类。这里所说的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2、政策定位
根据政府与市场分工,明晰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基金主要投向存在资金、技术、市场等瓶颈制约,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出资引导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可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两大类,重点投向扶持创新发展、中小企业成长、产业升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领域;对于完全市场化的领域,不得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确需政府支持的,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来补助。基础设施类投资基金投资领域须有稳定的现金流或者专项收入,不得以“名股实债”等形式通过基金变相举借政府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