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4)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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