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