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全文)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由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三)皮革业的水作业;

  (四)电力、电信业的高空作业;

  (五)连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第七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能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临时工产期除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合同期满,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三)高空作业;

  (四)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

  (五)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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