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纳入15种急需药品
《通知》明确,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年初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政府、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5元,具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目前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069万规模测算,人均筹资25元,全省用于大病保险待遇支出将达12.7亿元。
那么,究竟哪些药品在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该负责人说,根据目前我省基金承受能力,今年先谈判纳入15种左右大病保险急需药品,“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浙江省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答:近年来,随着我省全民医保体系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加之我省人口老龄化、癌症等大病发生率增长速度较快等因素,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比较强烈,亟需建立专门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什么是大病保险制度?
答: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放大医疗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三、我省大病保险覆盖哪些人群?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答:我省明确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这既符合当前浙江建设“全民医保”的实际,也是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