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浙江大病补贴政策

惠民政策2018-06-26王华老师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涉及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等方面。

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规范筹资方式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完善特殊药品管理

根据浙江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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