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经批准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八条 对新农村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避险等整体搬迁后的旧村庄,应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复垦,复垦的耕地重新调整承包给村民耕种。
村民申请异地兴建农村新房并入住后,应自行拆除废旧农村住房并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对本细则施行前已审批异地建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自治区标准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填写《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依据申请依法召开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由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申请人姓名、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公示期15日,期满后视公示情况和申请用地所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外情况按以下方式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