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参保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参保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的,其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用人单位最后一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计算公式: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表 | |
项目内容 | 支付天数 |
顺产 | 98天 |
难产 | 113天 |
多胞胎顺产 | 98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多胞胎难产 | 113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5天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4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