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5)

相关政策2018-07-07李一老师

(4)2017年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花名册1份(附件10)。

(5)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推荐结果(含考核结果、推荐排名等);

(6)区属中小学校提供岗位使用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请按照清单顺序统一用夹子夹住,装入档案袋,并黏贴相应封面(附件11)。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自治区教师职称网评中心负责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和区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评审材料受理(新疆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大厦2楼0211室,电话:0991-4332453)。

(三)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电话:0991-3689692(自治区人社厅专技处)

0991-7606199(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0991-7606081(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

2.来信来访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社厅联系人:李建羽  联系电话:0991-3689692

教育厅联系人:郭怀军   联系电话:0991-76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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