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 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制定的新条件要本着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三)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内进行组织申报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人员过渡(2016年4月至6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