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相关政策2018-07-07三水老师

贵州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小学,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机构中在编在职在岗,且从事中小学教学教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按岗聘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调整、合理优化的原则。

(四)坚持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教师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根据中小学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中小学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小学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中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高级教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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