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极不完备。以税收优惠制度为例,企业年金计划若要达到较高的覆盖率和替代率,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是《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但是,这一政策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由于企业年金缴费不能冲减企业应税所得,故而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个人企业年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免税规定,所以个人对于企业年金制度也不积极。再者,这一政策只有在少数几个省份执行,其中山西的企业可以把全部缴费在税前列支;在安徽、浙江、云南的这个数字是5%;山东、河北、上海、广东、新疆则为4%。而北京市则只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有专家认为,4%的扣除比例偏低而且没有弹性,北京市近期准备公布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可能不会突破。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在北京都已有一定规模,有关部门目前积极进行整合,加强整体制度建设的做法是极有意义的。把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目前中央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支农措施相结合,抓住城市化进程的有利契机,统筹设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政策体系,这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和制度引入成本。此外,在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进程中,有关部门综合协调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等机构,全面统筹,协调一致,加强配套措施建设,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