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是指《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6号),企业与职工自2013年1月起签订的五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新政策。补贴资金每六个月拨付一次。
⑴新政策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依法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职工签订或续定五年以上(含五年)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长期劳动合同满六个月;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⑵新政策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双方签订或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订变更名册(津劳登字6、7号表);
申报补贴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申报补贴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申报当月工资发放凭证;
查询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劳动合同信息,并将申报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信息打印;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⑶新政策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长期劳动合同满六个月后,填报《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参见新政策表格),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携带申报材料于次月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属单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的初审工作,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的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劳动合同年限出具补贴意见后,将第一次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剩余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分别在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后,填写《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于次月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月《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增减变动名册》,已经提供的月份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