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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2018-06-21王新老师

根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关于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系统提高就业资金管理水平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14号)精神,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将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范围

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人社部门在就业失业信息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2011年底前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4.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2013年4月1日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2013年4月1日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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