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额的0.45%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医疗费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国家规定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