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天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实行了产权调换的住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的非住宅物业都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在购房时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的道路、管线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业主缴款、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市大中型企业及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企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都应建立投诉管理、信息查询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单位的投拆、查询。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程序缴存
商品住宅、与商住楼连体的商铺、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置换了产权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竣工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