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含宫外孕)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的产前检查费、胎儿畸形检查费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疗费;分娩期内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女职工怀孕后,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分娩结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分娩医疗费一并结算。
女职工因分娩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含宫外孕)需要住院的,应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天数统一为18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流产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生育保险结算单及用人单位介绍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