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4)

生育保险2018-07-13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擅自到外地分娩的不予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复印件、用人单位备案介绍信、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疗费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出现的并发症、合并症、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每年定期进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二)进行生育保险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按照规定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五)为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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