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5)

生育保险2018-07-13李天扬老师

 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和国家、省上有关目录、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职工的检查、医疗等费用使用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生育保险费、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生育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其他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职工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生育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和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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