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在住院分娩前应携带《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证件至医保中心窗口登记备案。
什么情况下可以手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1)手工结算几种情况:因急诊或抢救导致未刷卡结算生育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的;在福州市辖区外医院生育的;在门诊流产或引产的;住院流产或引产的。
(2)手工结算时限:女职工在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引产的在术后6个月内,办理结算。
(3)手工结算提供材料:
住院生育——提供《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本统筹区外医院生育提供)或《福州市生育费用未刷卡结算情况表》、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分娩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出院小结(以上医院盖章有效),本人农行账号;住院流产、引产的应同时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男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行账号,门诊费用发票原件,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是否可以按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
(1)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生育医疗费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可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800元,通过手工结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