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的实践和思考(2)

生育保险2018-06-12王华老师

2、未就业配偶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面推行,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5%以上,而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70%左右都由财政补贴,个人只缴纳30%左右,低保、残疾等人员全额由财政补贴,因而不存在着缴不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现象,除极个别参保意识不强的人员外,都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达到70%以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也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因此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待遇已基本得到保障,完全没有必要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3、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规定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掌握,只有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上报的缴费工资,如以生育者个人的缴费工资为准,则个人为了多得生育津贴往往在将要生育时多报缴费工资,因此不宜以个人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有人也会提出可以以个人一段时间,如生育前6个月、或12个月平均数为基数,虽然可以部分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但还是有影响的,因为什么时间生育是可以提前预知的。笔者认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好,因为这一基数人为因素最小,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掌握这一数据的,也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概念和数据。

4、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是比较明显的单一病种,可适当划分几种类型,如平产、难产、剖宫产、流产、引产等,按合情、合理、合法的医疗成本消耗加上恰当的利润,科学地制定出每种类型的定额偿付标准,再按单病种付费模式进行结算。而且定额偿付标准随着设施的改善、物价的上涨也要定期调整。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生育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使得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即医疗机构资源消耗与所治疗的病人的数量、疾病复杂程度和服务强度成正比。对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刷卡即时结算,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操作简单,方便群众。而且,能避免医疗单位滥用医疗服务项目、重复项目和分解项目,防止医院小病大治,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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