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3)

生育保险2018-11-27王新老师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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