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节育手术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职工节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湘价费〔2001〕2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除外),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上述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
l、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2、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3、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4、治疗前三项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二)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手术费用,由受术者承担,并不享受假期待遇。
第十八条 生育补助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二)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生育(节育)医疗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实行结算制。结算办法暂执行《湖南省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湘医保函〔2004〕16号)生育保险统筹金的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暂按《湖南省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金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湘医保函〔2004〕16号)下浮10%执行。未定支付标准的项目,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相关规定提出支付限额,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