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社保政策2018-06-01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需要生育(节育)医疗服务时,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娄底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材料及证件。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开具《娄底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介绍信》,并发给《娄底市城镇职工孕产妇保健手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娄底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介绍信》和《娄底市城镇职工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优质服务,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操作程序进行登记、传输、管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生育(节育)应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不可预料或因条件所限不能及时申报,符合规定的生育(节育),可以先住院接受医疗服务,三天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第二十四条 本人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填报《娄底市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市区内转院,个人只需交自负部分;转往市外医院的,医疗服务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医疗服务费清单、《转诊转院审批表》、《孕产妇保健手册》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结算。

第二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生育(节育)需异地接受医疗服务的,由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医疗服务费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发票和清单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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