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因条件所限或来不及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而在家里生育的,按相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向个人支付,并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五)是失业妇女的,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六)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七)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提供本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生育补助金条件的,由男方所在单位专办人员携有关材料和证明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领取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托管机构专办人员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受益人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生育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湘劳社